如在公司陷入僵局时,股东可以通过行使退出权即由公司其他股东以公平的价格收购其持有的股份从而保全公司,或者行使出名权即要求对立股东向公司或其他股东出售股份,除却对立股东在公司的股东身份从而保全公司。
其次,在相当的期限内,起诉股东这一明了的请求没有得到公司或其他股东有效的回应。
之所以没有强调合理的期限而是强调相当的期限,是为了让公司或其他股东就起诉股东提出的要求有充分必要的协商周期,以避免强制解散公司这一极端诉讼的提起。
通常而言,应给予公司或其他股东不短于三个月的期间,倘若在上述期间内未有确定的结果,可以认为起诉股东已经穷尽了内部救济手段。
小编对此问题的回答如上,我国法律中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提起的前提必须要穷尽内部救济,即在股东向公司提出权利主张而不能实现的前提下,股东才可以替代公司提起诉讼,但并没有规定强制解散公司的前置程序,具体的规定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