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其本质上讲,是对原借款合同中贷款期限、利率等条款的变更,其实质内容是对借款期限法律契约上的延长。
2、司法实践中,“借新还旧”中抵押的衔接,通常同时向抵押登记机关递交注销手续和新设手续,以避免原抵押登记解除后抵押人拒绝配合办理重新抵押登记或者原抵押登记解除后抵押物被第三方债权人查封的情形出现。
此时,银行基于“新贷”对案涉房屋享有的抵押权应当视为自重新签订抵押合同和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设立。
“旧贷”对应的抵押权消灭后,如果银行未重新办理抵押登记,即使银行与抵押人约定将原未注销登记的抵押权继续为新贷款合同提供抵押担保,也不能发生抵押权重新设立的法律效果,“新贷”将陷入脱保的境地。
看完这篇文章想必大家就清楚了,对于“新贷”所对应的抵押权应自重新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设立,需要重新办理股权质押的。
如果后面遇到这样的问题,就不用担心啦,可以参考文章的内容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