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透支型
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不应仅限于持卡人,还可以包括使用人。根据
共同犯罪的理论,如果有
证据证明持卡人主观上也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默许使用人的恶意透支行为,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可以是自己占有,也可以非法让他人占有,其行为符合恶意透支的成立要件,应当追究使用人和持卡人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在持卡人缺乏共同犯罪故意,或者无法查明持卡人具有共同犯罪故意的情形下,由于持卡人既无犯罪故意,又无犯罪行为,不构成犯罪,只能对使用人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应当对恶意透支的行为人以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论处,而持卡人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