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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应如何定性

借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应如何定性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2-26 10:03:32 已帮助165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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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应如何定性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不应仅限于持卡人,还可以包括使用人。根据共同犯罪的理论,如果有证据证明持卡人主观上也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默许使用人的恶意透支行为,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可以是自己占有,也可以非法让他人占有,其行为符合恶意透支的成立要件,应当追究使用人和持卡人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在持卡人缺乏共同犯罪故意,或者无法查明持卡人具有共同犯罪故意的情形下,由于持卡人既无犯罪故意,又无犯罪行为,不构成犯罪,只能对使用人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应当对恶意透支的行为人以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论处,而持卡人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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