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不到继承人的,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时,要保留其应继承的遗产,并确定该遗产的保管人或者保管单位。遗产由遗嘱执行人保管,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可以由继承人担任,继承人保管遗产的,应当妥善保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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