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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股东是否承担公司债务

代持股东是否承担公司债务
在公司经营期间为了使公司资金得以周转公司以公司名义向银行或个人借款的行为就会导致公司债务的形成。公司债务是民法中债务概念与公司的简单组合,是指公司与特定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包括公司贷款、应付账款、未付款的采购件等等。公司债务包括公司与特定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其转让受合同法的限制,它具有不同的偿还方式和期限,且形式是多样性的。
2024-03-05 15:18:43 已帮助229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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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股东是否承担公司债务
代持股东是否承担公司债务,视实际情况而定:
1、如果该股东按照章程的约定实缴完认缴出资的(意即若代持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已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之中;若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已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代持股份的股东不需对其他公司债务负责任;
2、如果认缴的出资没有实缴完毕,代持股份的股东应当在认缴的范围内承担债务
3、破坏公司财产独立性的除外。
隐名股东具有的法律地位(股权代持为隐名股东中的一种):
1、对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不能一概肯定或否定。隐名股东的存在形态各异,对违法性的隐名股东,其股东资格应予否定;而对非违法性隐名股东,该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具有法律效力。
2、从公司内部而言,在公司存在隐名股东的情况下的股东之间是知道并默认其存在的那么原则上隐名股东应当具有股东资格,并享有股东权利,并且将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看做一个整体来对待。至于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利益怎么分配就让他们自己协议解决。在公司存在隐名股东的情况下的股东之间是不知道的情况下,就只承认名义股东的股东资格,对于隐名股东的利益可以借鉴代理合同的方式处理。但是要否认其在公司中的股东地位,隐名股东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
3、从公司的外部关系而言即隐名股东与第三人的关系来看,第三人和公司之问的关系属于交易制度范畴,任何私下的协议都不能对抗登记的法律效力,因此隐名股东在公司外部不具有股东的法律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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