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应当向公司提出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书面请求,并说明查账的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由此可见:
1、任何一个股东都有权利要求查证,并没有份额比例的限制。
2、股东必须先进行书面申请;在15日内公司不同意的,才能向法院起诉要求提供。
通过查账才能查清是否存在股东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其次,一旦发现存在股东侵占公司财产,应当以公司为原告,侵权股东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赔偿损失。
股东侵占公司财产构成职务侵占罪,属于刑事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以公司名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见: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不存在份额限制,但股份有限公司则对股份比例及持股时间有限制(即在书面申请时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2、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是以公司名义进行起诉。
3、只有当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被侵害权益的股东才能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否则不能以股东个人名义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