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择日宣判”无固定的时限,这个时限计量在整个审判限期内。刑事案件适用普通流程的应当二个月内审结,但集团犯罪、窜逃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能够延长两个月。
2、法律限定: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出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限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准许,能够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量审理时限。
人民检察院增加侦查的案件,增加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再次计量审理时限。
第一百五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限定的时限期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准许或者决定,能够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窜逃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牵涉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二百一十四条适用简易流程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出三年的,能够延长至一个半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