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诉讼的被告在⼀定的条件下,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例如被告提供担保后,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2、《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提供担保的,⼈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3、《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百六⼗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的,⼈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保全错误的;
(⼆)申请⼈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效裁判驳回的;
(四)⼈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