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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挪用资金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就财物的形态而言,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等。
2024-02-19 13:58:24 已帮助247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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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挪用资金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本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权,具体侵犯的只是单位对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犯罪对象限于本单位的资金。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具体表现形式包括:
①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
②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③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从事一定管理性职务的人员。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使用单位资金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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