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不得有下列串通投标行为:
(1)根据某一个或几个投标人的资质、规模、业绩等特点,制定招标文件;
(2)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3)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资格预审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投标人名单;
(4)故意引导或影响评标委员会,使其在评审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对待,促使某一投标人中标;
(5)与投标人约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6)预先内定中标人;
(7)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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