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的查账权还应当包括可以查阅原始凭证,这样会更增加造假难度。新
公司法规定的小股东查账权实际上是抓住了保障
股东权利的牛鼻子,效果好而且成本低。大股东以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查账时,小股东仍然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来实现其查账权。所以具体法律规定的一些救济措施,如果公司拒绝的话,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来强制查阅。如果医药公司的小股东诉到法院,不是要求解散公司,而是要求查账就可免除被法院以法律没有规定司法解散制度而驳回其诉讼请求的不利后果。但是为了查一个账要到法院去起诉,提起一场诉讼,这会带来很大的成本,且按照一般的诉讼程序,
一审六个月,
二审三个月,中间再加上几个月;等到股东打完官司查账的时候,这账早就变了,面目全非了。这次公司
法规定公司很多事务需要司法介入但是这样的一种诉讼,也过分地增加当事人成本,牺牲效率,我们期待在公司法的诉讼过程当中建立一种适合公司诉讼的、能够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能够快捷的一种诉讼程序,一种简易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