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形,可以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协议:
(一)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二)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
(三)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