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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子女名义签订不动产合同的如何认定出资的性质

以子女名义签订不动产合同的如何认定出资的性质
基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情感联系和家庭共同生活状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虽是强制义务,但绝大多数情形是父母自觉自愿地履行其义务为结果,法律和社会公力无须过多干预或介入。然而,这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少数人自私自利,生而不养,公然背离作为父母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此情形下,则必须动用社会公力,强制父母履行抚养义务。
2024-03-01 21:16:52 已帮助143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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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子女名义签订不动产合同的如何认定出资的性质
从司法实践来看,所谓“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主要有两种情况:
(1)父母以自己名义购买不动产,然后将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其子女一方名下;
(2)子女以自己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由父母缴纳相关出资款项。
前一种情形是典型的父母向子女赠与不动产的行为,如果将产权登记在其子女名下后,即便其无明确意思表示,也可视为是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与。因为如果其想将取得的不动产赠与给子女夫妻双方,则完全可以将不动产登记在子女及其配偶两人名下。
至于后一种情况则比较复杂。在子女以自己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的情形下,父母显然只能以其子女名义出资缴付购房款。此时,单就出资行为本身而言,不排除父母将出资借贷给子女买房的可能。而一旦有关父母是将出资借贷子女一方的主张成立,则在该子女与其父母之间存在的就是借贷关系而非赠与关系。相应地,该房屋即应为夫妻婚后共同所有。因此,这种情况下,应注意考量主张借贷一方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而不宜一概认定该出资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进而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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