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地价评估:
1、制定或更新大中小城市或镇的基准地价时;
2、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或作价入股时;
3、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时;
4、企业改制,组建上市或非上市公司涉及土地资产处置或核定企业资产时;
5、企业兼并、破产、清产核资需核定土地资产时;
6、司法仲裁涉及土地资产处置时;
7、需按土地资产额征收土地税费时;
8、依照法律法规需进行地价评估时。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
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