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在我国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其中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的制定和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此外的其他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选举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的。
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2、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3、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
4、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
5、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6、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7、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