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对方是正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而故意对其实施暴力或者威胁,便其不能执行职务。行为人的动机,往往多种多样。比如:事关行为人的利益;为了维护他人;与该工作人员有私怨,乘机发泄,进行报复;等等。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可作为情节在量刑时考虑。但是,如果行为人不知对方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而加以阻挠的,不构成犯罪。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①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
③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④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