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共同盗窃犯罪数额的认定,应区分主从犯。
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处罚;
对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盗窃的数额处罚;
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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