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认可,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上级人民法院的一种规则,它的本质其实就是对级别管辖的一种变换和增加。管辖权要实现转移必须具有四个要求:
1、进行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有管辖权;
2、移送应当有必要有事实上意义;
3、移送应当在隶属的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
4、移送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认可。
二、管辖权的转移通常有三种情况:
1、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主要原由有:有管辖权的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受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困难的;或者在处置案件时可能有失公正或产生不良影响的;或者案情重大、复杂、政策性强,牵涉面广,下级人民法院处置有困难等。
2、上级人民法院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3、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能够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下级人民法院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审判的案件,需经院长准许后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