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从犯罪构成来看,在主观要件上,行为人购买游戏账号的本身并不能带来利益,其目的是为了盗取他人的游戏金币并通过转卖来获利,而不是单纯地帮助他人转移,或者帮助上线掩饰其破解的游戏账号,因此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更符合主观要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
(二)获取第
(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的;
(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