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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条款适用对象是谁

竞业限制条款适用对象是谁
新员工入职到新的单位时候,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了才保障自己的劳动关系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自己的权益就可能会受到公司的侵犯。《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当事人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2024-03-01 16:07:52 已帮助237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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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条款适用对象是谁
一、法律意见:并非任何岗位的劳动者都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仅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是指用人单位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通常与用人单位签订有保密协议,主要针对技术、营销、财务、法务等事项,涉及的人员一般为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以及一些能够获悉机密的法务、秘书等岗位。对于普通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若强行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属于限制劳动者就业权利的,该协议无效。
二、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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