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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刑和附加刑怎么执行

主刑和附加刑怎么执行
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对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个人或集体是需要依法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行为人应该接受何种处罚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节决定的。
2024-02-23 04:06:34 已帮助157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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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刑和附加刑怎么执行
(一)主刑的执行
1、管制的执行
(1)执行机关。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2)执行的时间和方法。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2、拘役的执行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3、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缓
我国监狱法规定,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
4、死刑的执行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立即执行,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2)准备执行死刑。
(3)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
(4)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5)制作笔录,上报死刑执行情况。
(二)附加刑的执行
1、罚金的执行
罚金作为我国刑罚的附加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
2、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对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应当注意的是: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应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3、没收财产的执行
在执行中主要划清犯罪分子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正确处理犯罪分子正当债务的清偿和留足犯罪分子生活费用等问题。
4、驱逐出境的执行
由相关的出境管理部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 
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 
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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