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印花税纳税单位均应按季进行申报,于每季度终了后十日内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印花税纳税申报表或监督代表报告表。只办理税务注册登记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印花税纳税单位,可在次年一月底前到当地税务机关申报上年税款。
2、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应按照凭证所载数量及国家牌价计算金额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格计算金额,然后按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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