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设立的公立学校的学生,是教育行为的接受方,并无分担学校建设成本的义务,除了法律法规明确应缴纳的费用外,学生没有其他缴费义务,更没有为学校还债的义务。
2,校债,是否属于捐款须用于的公益事业,暂且不论。先说,捐款应该自愿,包括捐不捐自愿和捐的数额自愿。家长捐学校认,和老师要求家长捐但学校不知情,在影响效果上是一样的,都影响到家长和公众对于教育公平的期待。人是社会人,也是经济人,投入了势必要关注效果,而拿人手短是人之常情,一个立足育人的学校,不该收下在校生的捐款。最后,仍不免好奇的是,为什么一所公立高中会产生校建3000万的债务,对于校建,学校预算和相关教育、财政部门审批有没有问题?这么大的债务缺口,到了老师要求高三生“至少千元”捐款的程度了,出于学校财务风险防控的考虑,应提醒有关部门要适时介入审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