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
民法典》中已经没有
事实婚姻这一说法了,现在被称之为
非法同居关系。《民法典》第1049条规定了:“未办理
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而对未补办结
婚姻登记的事实婚姻的效力却没有明确规定。对此我认为其婚姻效力待定,有待于当事人采取积极的态度予以确定。自2001年12月27日起,未办理
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
同居生活者经补办登记,其事实婚姻关系可溯及既往地合法化,得到承认与保护。未按《民法典》第1049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
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
解除同居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