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然人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商品或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2、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的专用权。
3、商标应当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来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视觉不能感知的音响、气味等商标不能在我国注册。
4、商标应当具有显着特征。标志本身固有的显着性特征,如立意新颖、设计独特的商标;通过使用获得显着特征,如直接叙述商品质量等特点的叙述性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着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第二含义”商标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