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为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住院的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护理期限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因为护理的作用在于帮助受害人,所以到其恢复生活自理能力后,也就可以终止护理,并且赔偿义务人不再继续支付护理费。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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