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权属纠纷裁决案件。
2、海关纳税争议案件。
3、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前置。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
5、价格违法处罚。
6、对游行拘留处罚不服的案件。
7、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徐州律师服务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