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主张,谁举证。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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