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孩子宜归男方的情况:第一、女方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响孩子成长的,孩子宜归男方。第二、 女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孩子宜归男方。第三、 男方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孩子宜归男方。第四、 男方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机率较小,而女方却处于较好的生育期的,孩子宜归男方。第五、 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成长的,孩子宜归男方。第六, 女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的,孩子宜归男方。 一般情况下,父母是孩子的直接抚养人,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的意见,对孩子抚养权的归属没有直接的影响。但如果父母双方工作繁忙,且其他条件相当,照看孩子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意见就会有一定的作用。
3、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从其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4、不平均分配情况:1、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2、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