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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异议主体主体制度研究

行政诉讼管辖异议主体主体制度研究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2024-02-29 13:10:32 已帮助435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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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异议主体
我国《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被告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自无异议。至于原告和第三人是否有权提起管辖权异议,由于现行法律对有权提起管辖权异议的主体的规定并不明确,而学术界对管辖权异议的主体的理解也长期不能统一。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很多当事人的行政诉讼管辖异议主体认定也不一。所以,这个问题还有待法律的确定。

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指当事人可以对何种类型的法院管辖提起异议,表示反对受诉法院对案件的管辖。行政管辖权异议的客体一般是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权。当事人只能对第一审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对第二审管辖权不得提出异议。但对指定管辖裁定有异议的,不适用管辖权异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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