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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
(2)一方在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属于共同债务。
(3)一方在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负债,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认定为共同债务。
(4)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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