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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受害人死亡

交通肇事受害人死亡
交通肇事是指车辆行为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相应责任的情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而交通肇事所致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规定的定罪条件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法律责任。
2024-02-20 19:20:50 已帮助463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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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受害人救助
如果交通肇事受害人救助,可以参考以下内容酌情判罚:

只要是在实际从事交通活动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造成法定的危害后果,就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自行车、三轮车等非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和其他交通参与人如行人、乘车人行为违章,危及不特定的多数的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也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主体。该观点考虑了交通运输活动中的各种不安全因素,指出在实际从事交通活动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法定危害结果的,就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主体 。而司法实践也一再证明,不论任何人 ,只要进入交通干线,都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因为 ,任何人在交通干线上的违章行为 ,都可以作用于交通工具 ,从而造成重大事故 。因此 ,1979年刑法第113条把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范围限定为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 ,显然是过窄了 。1997年刑法第133条在规定交通肇事罪时,在犯罪主体上删去了“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的限定,从而使交通肇事罪由原来的特殊主体变为现在的一般主体,是完全正确的,可以说是交通肇事罪立法的一大进步。笔者原则上也同意这种观点,但此种观点认为只有在“实际从事交通活动过程中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法定的后果 ,才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主体”,有一定的局限性 ;事实上,没有实际从事交通活动的人,通过对交通工具或交通设施的不正当管理、支配,行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安全隐患的,也可以最终作用于交通工具 ,致使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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