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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中,借款人往往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被告知如正常还款,虚增数额不需归还,主观上认为对虚增部分不必偿还,此外出借人对“违约”的态度也不同,“套路贷”中犯罪人为达到占有虚增借款的目的,往往采取“失踪”等方式让被害人在约定期限内无法还款而“违约”。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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