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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故意毁坏损坏财物罪的认定

刑法中的故意毁坏损坏财物罪的认定
财产侵权包括侵占财产和损毁财产两种情况:所谓侵占财产,是指行为人不法占有他人财产;所谓损毁财产,是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权利并造成财产功能价值的降低。 财产侵权的结果将造成权利人财产损失,主要是财产上不利的变动,包括财产的积极减少和消极的不增加。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2024-02-29 02:17:45 已帮助463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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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价格认定
 由于在确定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数额时要区分财物的价值是整体丧失(毁灭)还是个体丧失(损坏)两种情况,那么,在具体案件中,对财物被毁坏的价值进行鉴定时,就要考虑财物的损坏程度以及没有被毁坏的价值(即残值)等因素,才能对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数额做出准确的鉴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故意毁坏财物罪中数额的含义的认识不统一,导致在进行价格鉴定时采用了不同的鉴定方法,影响了执法的统一和公正。根据《关于办理故意毁坏财物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故意毁坏的财物价值,不能恢复原状或者恢复原状所需要的费用大于财物本身价值的,是指被毁坏财物本身的价值,恢复原状所需要的费用小于财物本身价值的,是指恢复原状所需要的费用。

  毁坏公私财物涉案物的价格鉴定一般按照下列原则进行:

  1、损坏物的损失价值,若委托方没有特别要求,一般只计算其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价值。

  2、损坏物的损失价值,应根据其损坏程度按以下原则测算:

  (1)修复为主、更换为辅;

  (2)修复应能使外观及主要性能恢复接近被损前的状况;

  (3)更换零部件的材料、质量应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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