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空抛物事件中,如不幸导致车辆受损,应及时主动地与车主取得联系,诚恳地承担起对车主所遭受损失的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依据我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法规,若从建筑内抛射物品或由建筑物坠落下的物品给他人带来危害,且无法明确具体的责任人时,除了能自证自身并非侵权者的人士之外,有潜在可能性成为侵权者的建筑物使用者均需负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