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招募、运送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
(二)招募、运送的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
(三)协助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协助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四)非法获利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造成被招募、运送或者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招募、运送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
(二)招募、运送的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
(三)协助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协助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四)非法获利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造成被招募、运送或者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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