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文规定,拥有一定社会声誉且广为人知的网络昵称同样受到我国法律的严格保护,在这类情况下,可以借鉴并参照适用与姓名权以及名称权保护相关的法规条款。
对于那些已经具备了一定社会知名度,并且被他人擅自使用可能会导致公众产生误解或混淆的笔名、艺名、网络昵称、翻译名、字号、姓名以及名称的简略形式等,也应参照适用与姓名权及名称权保护相关的法规条款进行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七条
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