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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尔尼公约》第2条款明确规定:
“本公约得保护不适用于日常新闻或纯属报刊消息性质的社会新闻。
”对客观事实的忠实报道而产生的新闻不拥有著作权,但如果创作者在对新闻进行报道的同时,对新闻进行了进一步的讲解、评论,则就超出了纯新闻的界限,不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时事新闻,而是应该给予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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