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应当注意的是,目标公司因为对外担保而形成的或有负债并不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
还应当查清目标公司章程的内容,尤其要注意章程中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2、协商这一步骤在于发现交易对象,就交易的标的、价款等基本内容达成初步的意向。
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意向书,其内容主要包括:
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基本情况,目标公司简况及股权结构、转让方的告知义务、股权转让的份额,股权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股权转让的交割期限及方式、股东身份的取得时间、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实际交接手续、股权转让前后公司债权债务承继、股权转让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适用法律、通知义务、联系方式、协议的变更、解除、协议的签署、生效、订立时间、地点等等。
3、以书面方式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比如通过召开股东会的方式进行表决,并作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
(1)出让方通知目标公司其他股东:
出让方应当在意向书规定的时间内书面通知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要求他们在一定时间内(公司法规定至少30天)就是否同意此次转让、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进行表态,或者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2)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表态:
根据新《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自己应当购买出让方拟转让的股权,否则视为同意转让。
即其他股东只能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方式阻止出让方对外转让股权。
其他股东要注意防止出让方与受让方通过阴阳合同损害自己的优先购买权。
实践当中比较有效的方法是其他股东要求转让双方共同对转让价格进行书面确认,并监督转让合同履行。
(3)公司内部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不需经过股东会表决同意,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即可。
4、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合同,除股权转让价格不能改变之外,付款条件、付款期限等内容与意向书也不能有实质性变化,否则就可能因为构成阴阳合同而受到其他股东的异议,甚至被法院撤销或者认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