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2019年11月6号早上八点,我在贾汪的206国道正常行使,贾汪的新夏路口,一个电动车(超标电动车,属于机动车)斜穿马路,并且是闯红灯,撞了我的车后门,现在交警说的我有点责任,次责。我并没有任何违章行为。交警认定对方是非机动车。对方属于超标电动车,按照2019年4月份的新规,对方车属于机动车,所有花费不应全有我的保险来赔偿。
交警知道对方是超标电动车,但是徐州没有先例为由,不判定对方车辆为机动车。
对超标电动车,交警部门可以处罚。具体处罚是否适当,要看具体的案情。无机动车驾驶超标电动车处200-20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可以依法对超标电动车进行处罚。一、对超标电动车的处罚标准1、对当事人能提供车辆来源证明(税务部门开具的发票),符合国家标准但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制作简易处罚决定书,处50元罚款。拒绝罚款的,依法扣留车辆。2、有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无牌超标电动车的,扣12分,罚款200元。无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无牌超标电动车的,对驾驶人员处以拘留。3、当事人有拒绝、阻碍交警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及情节轻重,予以罚款、行政拘留的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