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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回避的范围

公证员回避的范围
治安管理是治安行政管理的简称,是指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依靠群众,运用行政手段,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生活正常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治安管理的任务主要有四方面,维护社区治安秩序维护社区治安秩序;预防、发现和控制违法犯罪活动预防、发现和控制违法犯罪活动;辅助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治安事故,处置治安事件;为民排危解难为人民服务,帮助群众排危解难。
2024-02-22 11:56:02 已帮助244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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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回避的范围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具有法定情形,须回避,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

公证回避是指在公证活动中,公证人员遇到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事项时,应当避开或退出办理该公证事项的工作。

公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人员应当自行回避:

1、是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民法通则》中所规定的“近亲属”的范围是: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与本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

是指办理公证事项的结果与公证人员自身的利益有一定影响。

3、与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正确办证的。

上述情形不仅适用于公证人员(包括公证员、公证员助理等),而且也适用于接触该公证事项的翻译、鉴定人等有关人员。

在出现上述情形后,公证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在公证书作成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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