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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的侵权行为地既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也包括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
(一)产品质量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29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也就是说,在产品质量侵权纠纷案件中,其侵权行为地往往具有多样性。
(二)新闻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确定。
在新闻侵权纠纷案件中,往往侵权行为地也具有多样性,也就是说,报刊、杂志的发行销售地均可以被理解为侵权行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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