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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林木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重庆 - 江津区 刑事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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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重庆 - 江津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1、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2、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3、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2020-05-23 18:14: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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