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认定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仅要关注债务发生的时间,更应该关注债务的用途。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这里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了共同生活或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即该笔债务是因为家庭生活而产生,用于共同生活,所以应当用共同财产来偿还。否则,即使债务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所负也不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020-05-21 01:32:2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