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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的审查和受理

破产案件的审查和受理

   人民法院接到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后,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应当从两个方面进行:首先,审查被申请破产的企业是否达到了法定的破产界限,即是否具备了宣告破产的基本条件;其次,要审查申请人是否合格,申请的理由是否充分,所需提供的材料是否完备,是否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等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在7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进行以下几项工作:

   (一)通告和公告

   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10日内,应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根据《意见》第24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发出的破产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立案时间,破产案件的债务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逾期未报的法律后果,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等。公告应当在报纸上刊登。

   (二)债权人申报债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申报债权应说明债权的数额及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三)登记债权

   根据《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申报的债权予以登记。登记时,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应分别登记。因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可不通过破产程序获得清偿;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则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破产清偿顺序清偿。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如发现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期间,对原没有抵押的债务设立抵押的,在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债务人与个别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大部分财产抵押给一个债权人,从而丧失履行其他债务能力的,均应认定抵押合同无效。

   进入破产程序后,必要时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作出裁定,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防止其不当流失,从而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将来能够得到公平的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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