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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产生公司基础劳动合同,补偿的部分是指计算合同书上的工资,还是按照每月收到的工资为准赔偿呢?

136****0341 北京-朝阳区 合同效力咨询 2019.12.18 13:15:09 472人阅读

公司自行强制扣除绩效公司算不算违法,如果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补偿是补偿工资的部分还是工资加绩效的部分呢,因为公司为了避免税费以及社保缴费问题,把原本工资结构更为两部分,实际上两内内工资流水都绩效+工资一并发放的,如果产生公司基础劳动合同,补偿的部分是指计算合同书上的工资,还是按照每月收到的工资为准赔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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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北京-朝阳区 咨询解答:6767条

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应为职工本人在本单位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如存在争议的,可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9-12-18 14:04:34 回复
地区:北京-朝阳区 咨询解答:51850条

您好!一般是按照您的实际的工资

2019-12-18 17:35: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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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10880638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北京-西城区 咨询解答:102371条

按照每月实际发到手的工资为标准动

2019-12-18 13:54:59 回复
地区:北京- 咨询解答:27533条

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应为职工本人在本单位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如存在争议的,可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9-12-18 13:54:04 回复
地区:北京-朝阳区 咨询解答:58757条

您好,工资按照实际工资进行计算。

2019-12-18 13:23: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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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11201551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北京-东城区 咨询解答:214117条

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应为职工本人在本单位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如存在争议的,可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9-12-18 13:20:02 回复
地区:北京-朝阳区 咨询解答:219136条

劳动监察大队解决,维护自身权益

2019-12-18 13:18:00 回复
地区:北京-海淀区 咨询解答:1994条

按照法律规定经济补偿以实得工资为准,需具体了解情况判断

2019-12-18 22:39:39 回复
地区:北京-东城区 咨询解答:3410条

您好,建议您来所面谈,具体您可直接联系我。

2019-12-18 13:31: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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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和审计的区别
1.工作内容
审计是审查会计做的账,编制审计底稿,出具审计报告。会计则负责公司的账务处理,报税、出具报表等工作。
2.工作性质
会计是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生产经营或管理过程进行反映和监督。
审计是经济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审查财政、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具有外在性和性。
3.工作方法
会计方法体系由会计核算、会计分析、会计检查三部分组成,包括了记账、算账、报账、用账、查账等内容,其中会计核算方法包括设置账户、复式记账、填制凭证、登记账簿、成本计算、财产清查、会计报表等方法,目的是为管理和决策提供必须的资料和信息。
审计方法体系由规划方法、实施方法、管理方法等组成,实施方法主要是为了确定审计事项、收集审计证据、对照标准评价,提出审计报告与决定,使用资料检查法、实物检查法、审计调查法、审计分析法、审计抽样法等,目的是为了对被审计对象进行全面评价提供证据而采取的必要方法。
也就是说,会计就是具体的实务操作;审计是检查会计实务操作正确性的。

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应当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为标准,一般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加班费的计算按照原劳动保障部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核算。一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二、加班工资计算的方法根据劳社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第一款、第二款:
1.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
2.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2.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
1.75天拓展资料要准确计算加班费,首先必须正确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实践操作中具体要把握以下几点:
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3、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规定 ,以区别2000年版,以每月工作时间为2
1.75天和174小时进行折算。
4、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5、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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