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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被人打伤了,自诉讼刑事案件立案规定是什么?

肖* 四川-内江 刑事自诉咨询 2019.10.23 14:53:28 447人阅读

我的朋友前段时间被一群小混混给殴打了,于是就报警处理了,小混混也被逮捕,并且还打算起诉他们故意伤害罪,不知道立不立案,所以想要咨询一下,自诉讼刑事案件立案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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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立案需具备两个条件:其
一,必须有犯罪事实;其
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具体规定如下 :
  《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

2019-10-23 14:55:28 回复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它的成立条件是:
(1)自动投案。即犯罪分子于犯罪之后,被动归案之前,自行投于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所投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候交待犯罪事实的行为。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包括:
①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犯罪的事实。
②必须是主要的犯罪事实,而非全部事实细节。
③必须是自己实施或支配他人实施并应由自己承担刑事责任的罪行。

特殊自首亦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它的成立条件是:
(1)主体只能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这里所谓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如果是同种罪行,则不构成特殊自首,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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