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能够向当地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复》)第六条第一款的限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金、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注销许可证、暂扣或者注销执照、行政拘捕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复》第十二条的限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做法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能够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能够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最后如果你对行政复议不服的能够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像你所说的这种情况,城管是无权作出交纳罚金的决定的,所以建议你到当地政府行政复议部门去申请复议,至少拿到了审批答复,你这钱也才算罚的有名目吧。
需要城管审批,以成都市为例。 《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禁止擅自设置招牌。设置招牌的,应当向设置地的区(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有关机关批准的名称证明; (二)招牌的用字、制作规格、式样、材料和设置位置等说明文件; (三)经营(办公)用房的权属或者使用权证明。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您好!店门头上的招牌是不是要收取户外广告费,要看具体的“招牌”是否属于广告牌,或含有广告内容。
挂在店铺门口上方或左右的,面积不大,且只有工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的(如“市公司商店”、“北京市”等)招牌,属于企业的牌匾,不属于广告,不应收广告费。
如果面积很大,除有企业名称之外,还有经营服务项目或其他广告用语,有彩色背景图案的,则属于广告牌,应当按广告收费。并且,未经批准或许可证擅自制做悬挂的要依照《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登记手续的,责令停止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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