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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哥强行别人提供服务,强行提供服务是强迫交易罪吗

连** 四川-德阳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9.08.26 00:04:11 378人阅读

我表哥今年才二十五岁,也没什么文化。最近这几年出来做销售,但是因为他为了完成公司安排的业绩,2次拦截别人强迫别人买东西,并提供服务。被判成强迫交易罪,想问强行提供服务是强迫交易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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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强迫交易罪必须发生在商品交易或服务交易中,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有交易事实存在,虽然这种不平等交易,是一方强求另一方接受的交易。如果没有这种交易存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立即劫取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是抢劫行为,而不构成强迫交易罪。
强迫交易行为属一种扰乱市场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在商品交易或服务交易中并不鲜见,因此,本法为了不至于打击面过大,而规定了强行商品交易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应当包括以下几点:
1、促成不公平交易,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
2、多次强迫交易的;
3、社会影响恶劣的;
4、给被害人及家庭引起较为严重后果的;
5、强迫交易严重扰乱市场的;
6、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强迫交易的。
行为人用轻微的威胁手段进行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接受或提供服务,行为很有节制、获利很有限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能认为是犯罪。

2019-08-26 00:05:11 回复


一、强迫交易罪的犯罪中止认定
  
(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
首先,行为人明确认识到自己能够继续犯罪或实现犯罪结果;
其次,中止行为的实施是行为人自动作出的选择;再次,中止犯罪的决意必须是完全的、无条件的、彻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条件的或暂时的。中止犯罪的主观原因,有的是惧怕受到刑罚的惩罚;有的是由于他人的劝说而改变了原来的犯罪意图;有的是良心发现,幡然悔悟,改变了自己的犯罪意图;有的则出于对被害人的怜悯,转而防止犯罪结果的出现。犯罪中止的主观原因,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
  
(二)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第
一,中止行为是停止犯罪的行为,是使正在进行的犯罪中断的行为。第
二,中止行为既可以作为的形式实施,也可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第
三,中止行为以不发生犯罪结果为成立条件,但这种结果,是行为人主观追求的和行为所必然导致的结果。
  
(三)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这里的犯罪过程,包括预备犯罪的过程、实行犯罪的过程与犯罪结果发生的过程。不在这些过程之内实施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行为。
  
(四)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
  
二、强迫交易罪的认定
  
(一)与一般违法的认定
  强迫交易行为属一种扰乱市场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在商品交易或服务交易中并不鲜见,因此,本法为了不至于打击面过大,而规定了强行商品交易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应当包括以下几点:
  1、促成不公平交易,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
  2、多次强迫交易的;
  3、社会影响恶劣的;
  4、给被害人及家庭引起较为严重后果的;
  5、强迫交易严重扰乱市场的;
  6、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强迫交易的。
  行为人用轻微的威胁手段进行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接受或提供服务,行为很有节制、获利很有限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能认为是犯罪。
  
(二)“交易中”认定
  本罪必须发生在商品交易或服务交易中,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有交易事实存在,虽然这种不平等交易,是一方强求另一方接受的交易。如果没有这种交易存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立即劫取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是抢劫行为,而不构成强迫交易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消费者在整个消费过程中都应该是自愿消费、自由选择的,即使是免费消费或服务项目也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而强行赠送。经营者违背消费者意愿,强制消费者接受其免费服务的做法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消费者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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