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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案都有啥标准?

高* 四川-阿坝 反不正当竞争咨询 2018.07.12 12:16:46 378人阅读

你好,之前我们本来谈好了一个项目,但是竞争者提前签订了,所以就想知道蓝不正当竞争案如何判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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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确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时,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以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作为其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主观上的过错是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的基本要件之一,缺少这一要件,即便行为人造成了损害事实,并且其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也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18-07-12 12:20: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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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民事责任,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突出强调了损害赔偿。该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中可以看出,不正当竞争行为者应承担的是损害赔偿责任。赔偿责任是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中的一种,是指不正当竞争行为人应负责赔偿受害人(包括经营者和消费者)因其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损失。但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则不应仅限于损害赔偿,不正当竞争案仍应依照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责任的方式的规定加以确定。

2018-07-12 12:18: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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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中,将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视为较高位阶的权利,劳动者提前三十天(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同样,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劳动法律中引入了竞业限制制度,竞业限制制度的初衷就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但尽管有该制度,大部分情况下,用人单位更多的是从劳动法的角度来考量这一制度和运用这一制度,即当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自营或到竞争对手处从事竞争业务时,要求劳动者承担合同上的违约责任,支付赔偿金, 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等。但是实际上,正如文首所载的案例,竞业限制并不仅仅是针对违约劳动者的武器,也可以成为要求竞争公司承担相关不正当竞争责任的利器。

首先,受害人应当及时报警,然后做法医鉴定,根据鉴定结果来决定打人者的法律责任。
  一、如果鉴定是轻微伤,公安机关对打人者进行治安处罚,并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以上就是你咨询的新不正当竞争法 昆明回答

第二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详解】
本条是关于该法的原则、不正当竞争及经营者概念的规定。这是本法总则部分的重点。
1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规范经营者行为的法,其约束的对象主要是市场中的各类经营者。
2掌握关于“经营者”的定义和范围,突出其经营性、营利性。
3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第一款从相反角度作了描述,即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
4掌握不正当竞争的定义。不正当竞争行为虽然既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也损害其他经营者利益,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侧重点不在于调整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而主要是调整平等的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经营者之间构成不正当竞争关系,不一定它们之间发生任何交易,只要一经营者的行为直接或者间接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利益,就构成不正当竞争。
重点法条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详解】
本条是关于政府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管理的规定。
本条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在制止不正当竞争方面的地位,特别是工商管理机关是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的主要的政府职能部门。
【例题】(1997年试卷三第75题)
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公用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应当由哪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答案]bc
重点法条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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